據京華時報消息,北京體育大學教師李春雷在招生時收受賄賂2萬元,被海淀檢察院以受賄罪提起公訴。據了解,李春雷因退贓而獲得輕判,被海淀法院處以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2001年8月,李春雷利用學校委派自己去河北省招生的機會,以幫助考生小吳錄取為名,在石家莊市國際大廈酒店,收受了小吳父母2萬元
。2003年11月7日,李春雷將贓款2萬元及利息人民幣900元交到了紀委。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春雷受國有事業(yè)單位委托從事公務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李春雷案發(fā)后積極退賠全部贓款,認罪悔罪,故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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