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北京1月31日電 為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對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
扣除數(shù)。 《通知》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在計征時,應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如果在發(fā)放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還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通知》明確,在一個納稅年度里,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算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同時,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關專家表示,年終一次性獎金作為全年勞動成果的獎勵回報,新辦法將其先除以12個月后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再以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稅率,減輕了相關稅負,也進一步體現(xiàn)了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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