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普定縣白巖鎮(zhèn)建立了對村干部實行“末位淘汰”的激勵機制,村支書,村主任、會計、計生專干等都要列入考核之列,半年進行一次,評分結果在全鎮(zhèn)公示。對排名倒數(shù)前三名的干部,針對實際情況,幫助找出主客觀原因,再給半年時間整改,整改后工作仍無起色的“下課”(《云南日報》)。筆者以為這是一條違法
之制。
1998年頒布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庇纱藖砜矗l(xiāng)鎮(zhèn)黨政機關是沒有權力令村委會成員“下課”的。
而且白巖鎮(zhèn)對村干部的考核半年就進行一次,對考核名次排后的村干部僅給半年整改時間,如果這個村干部是剛剛上任的話,也就意味著在任一年將被令其“下課”,這顯然也與“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的法律條文矛盾。
即使要提前罷免有關村委會成員,《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也已明確規(guī)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lián)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jīng)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shù)通過!币簿褪钦f,“淘汰”村干部要由村民說了算,而不是由鄉(xiāng)鎮(zhèn)一級有關部門說了算。
其實,在實行了村民自治的中國農(nóng)村,村民委員會并不是一級政府,也不是行政機關,國家政權止于鄉(xiāng)鎮(zhèn),根本不存在村一級政權之說,更不存在村一極的“行政干部”,只有全體村民才對村級事務享有最高主權。而白巖鎮(zhèn)對村干部實行的“末位淘汰制”,明顯違背了村民自治的初衷和精神,涉嫌行政干預。
這種做法有可能使鄉(xiāng)鎮(zhèn)有關部門利用手中掌控的“考核”權力,對不符合自身意愿的村委會委員的任期設置障礙,甚至造成個別村民的被選舉權遭到剝奪。如此,對村干部實行“末位淘汰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由上級決定的任用機制,其結果往往會使村委會成員在實際工作中只對上級領導負責,而忽視村民的利益。
選擇一種制度,就意味著必須接受這種制度所帶來的各種結果。既然國家選擇了村民自治制度,我們就必須接受村民通過合法程序所做出的選擇,而不能再由黨政管理部門另設標準對其進行過濾。不否認目前確實有一部分鄉(xiāng)村的村委會成員個人能力相對低下,組織村委會工作有一定的困難,但這可以通過組織培訓等方式提高其管理水平,而不應隨意采取所謂“末位淘汰制”等涉嫌干預村民自治的方式。李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