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一個身患絕癥且一審被判死刑的罪犯,救還是不救?”
我不知道這怎么會成為一個問題,也不知道有多少人會認為這是一個問題,然而在一張報紙上,這個問題還是被堂而皇之地提了出來。自然,答案也已經給出,“房縣檢察院和公安局幾乎同時作出了同樣決定——擠出經費救治死刑犯”。
就這樣,
救還是不救的問題及其解答,構成了一個“新聞表揚”的主題。
且容我將事情稍作轉述:2002年11月27日,湖北房縣姚坪鄉(xiāng)對峙河村人王治平因瑣事將本村一村民殺死后潛逃,2003年6月17日被捉拿歸案。此時的王治平已是奄奄一息,問題于是出現(xiàn)。據(jù)報道稱,“有人說,他遲早會被判死刑,救還不如不救!焙螞r他早已離婚,女兒又外出打工聯(lián)系不上。情況反映到了縣公安局和檢察院,兩家機關決定共同從辦公經費里擠出資金施救。經救治,被醫(yī)生宣布最多能活半年的王治平至今已日漸好轉。2004年4月13日,王治平被一審判處死刑,“這名重刑犯竟笑了:如果我還在潛逃,肯定早死了!爆F(xiàn)在王治平正在上訴,但他表示無論最終怎樣,他都感謝司法機關的照顧和關心。房縣人大常委會還因為這一事情提出了解決在押人犯醫(yī)療問題的議案。
盡管這篇“新聞表揚稿”顯示了一個“多贏”的結局,我仍然認為,如果應不應當給王治平醫(yī)治的問題真的曾經出現(xiàn)過,就不能不說是司法機關的一個恥辱。如果這樣的問題事實上不曾出現(xiàn),而只是為了報道精彩而故設疑云,那就是報道過程中的恥辱。且不說王治平只是被逮捕歸案,并未判決,就是已經被終審判決死刑的罪犯,只要槍決之期沒有到來,有病治病,也是不需要商量的事情。
那么囚犯的病應該由誰來治呢?新聞中講到王治平已經離婚,而他女兒又聯(lián)系不上,似乎這成了公安局和檢察院出錢救治的客觀原因。這又是一個沒有來由的問題,囚犯在押,他的人身便已經被國家所控制,此間的醫(yī)療只能夠由相應的國家司法機關負責。國家司法機關可以因為殺人犯總要判死刑,所以對“救不救”感到為難,難道他的家屬不也可以因為同樣的理由而對“救不救”難于取舍嗎?當然,這件事的戲劇性因素還在于國家司法機關經費困難,被押人犯的醫(yī)療問題未得到財政支持。但這個戲劇性因素只能說明財政撥款計劃發(fā)生了明顯疏忽,而不能成為使救不救成為問題的因素。
“救還是不救”,如果國家機關都為此猶疑,我們又怎么能夠設想社會能在生命問題上有一個合乎文明標準的判斷?假如“反正遲早要死”可以使救不救成為問題,那么每一個被醫(yī)生宣判了死刑的病人,都可以因為同樣的理由被放棄治療,進入“等死狀態(tài)”。罪犯與別的人,面臨同樣的生命與死亡問題,犯人的生命權與他人并沒有區(qū)別,哪怕死刑犯人,在法律剝奪其生命之前,仍然擁有完全的生命權。一個“吃牢飯”的人,生命權以及治療權應由國家機關來完全保障。
“身患絕癥的殺人犯,救還是不救”,這也許是一個中國特色的問題,這樣的問題并不是在所有的國度里都會被提出來的。雖然“死刑犯人患重病以后救不救”得到了一個滿意的答案,但問題的出現(xiàn)本身表明了生命意識上的猶疑。表面上,重病、殺人犯、無經費等極端場景似乎可以為猶疑的產生賦予某種合理性,但“不救”被作為一種可能的結果提出來以供選擇時,實際上已經顯露了某種潛存的殘忍。(劉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