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長江鋼廠破產案牽出的事端 退休法院院長涉嫌賄賂曾做過自己部下的民事副庭長
本報訊(記者 龍淼)昔日審案法官昨日卻成江北區(qū)法院法庭上的被告。原大渡口區(qū)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鄧明,因涉嫌收受該法院原院長張某4萬元錢,被江北區(qū)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向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提
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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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調查階段,承辦此案的公訴人(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出此案的兩個關鍵人物:鄧明,男,2001年12月至2004年3月任大渡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民二庭副庭長。張某,2002年4月前曾為該法院院長,現(xiàn)已退休,并先后在多家拍賣公司擔任顧問。
公訴人稱,2002年10月,在重慶長江鋼廠破產案中,鄧明為該案合議庭成員。當年年底,張以所在拍賣公司顧問身份,詢問鄧明,拍賣能否由他所在公司操辦。鄧答復,法院只負責審查拍賣機構的資質,如張的公司具備資質,拍賣便能由張所在公司操辦。
同年11月19日,破產清算組向法院提出書面請示,由張所在公司負責拍賣。鄧所在的合議庭經評議贊同。就在2003年3月,重慶長江鋼廠成功拍賣,張所在的拍賣公司也獲得了104萬元拍賣傭金,張本人提成26萬。張認為鄧明幫了他的忙,于是邀鄧明到他家,遞給鄧明用報紙包的4萬元現(xiàn)金,并稱這是自己的合法收入,鄧明在一番思想斗爭后將錢收下。
今年3月,張某被檢察機關詢問。此間,他向檢查官透露了給鄧明錢的事。于是大渡口區(qū)紀委找鄧明談話,鄧對收錢之事供認不諱。在8月檢察機關向法院起訴前,鄧明將4萬元交到了檢察院。
公訴人:構成受賄罪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公訴人根據(jù)所查證據(jù)指出,被告鄧明屬國家工作人員,去年10月,在鄧所在的民庭庭長外出期間,主持民庭大局,掌管該庭大小事務,為他帶來了向對方提供便利的職能。張某的證詞也說明,鄧明確有收受錢財,且拒為己有。4萬元中,2萬元鄧明還了2萬元房屋裝修的借帳,7000元買了彩電,8000多元作為讀研的學費。已構成事后受賄罪。
辯方:鄧明行為屬秉公執(zhí)法
對于公訴所提的證據(jù),被告鄧明回應,收張某錢是事實,但對張某提供的證據(jù),他均不清楚。
而辯方則認為鄧明的行為屬秉公執(zhí)法。首先,鄧明在收受張某4萬元之前,根本不知道張某的身份,不存在為他人謀取利益一說,更不具備事后向張某索要或收受錢財?shù)闹饔^性。其次,鄧明是在庭長外出的情況下,才進入合議庭,對事后收錢不具備預見性。再者,雖然鄧明是合議庭成員,但他對合議庭議論結果不具備操作性。因為當時合議庭成員中有大渡口法院副院長,按照程序,議論結果必須經該副院長批準,合議庭議論結果才能生效。
擇日再審
接下來的辯論中,控辯雙方唇槍舌戰(zhàn),“鄧明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給予對方便利”成為了雙方爭論的焦點。
公訴人認為,正是鄧明的合議庭身份,為他帶來了向對方提供便利的權能。
而辯方則認為,鄧明的行為屬秉公執(zhí)法。按法律程序規(guī)定,破產拍賣的拍賣公司由清算組來決定,清算組選定拍賣公司后,交由法院審查。審查中,法院只對拍賣公司的拍賣資質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清算組才和選定的拍賣公司簽定合同。
在26日法庭上,控辯雙方唇槍舌戰(zhàn)的辯論中,焦點也就鎖定在“鄧明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給予對方便利”。為此,雙方經歷了兩個來回的唇槍舌戰(zhàn),陷入膠著狀態(tài),沒有結果。最后該案審判長宣布“此案擇日再審”。
編輯:宋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