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多廉價勞動力的勤奮工作,可以在經濟增長初期彌補制度資本的不足,這是中國經濟近二十幾年高速增長的重要原因。
但是有關統(tǒng)計表明,越勤勞的國家,人均GDP反而越低。
當一國的制度機制不利于市場交易時,人們的相當一部分勤勞是為了對沖制度成本。
這些國家的公民不僅必須更
勤奮地工作,而且只能得到更低的收入。
前期中,
我們談到“武打”作為一種產權與合約權益保護機制的意義,特別是當正式司法不可靠時它對經濟秩序的建立和維護能起到積極的作用,能在一定范圍內促進經濟交易的發(fā)生和市場的發(fā)展。但我們也看到,以粗魯暴力建立的“叢林規(guī)則”與相應秩序往往是一種低效的“多極”秩序,它只能支持市場經濟發(fā)展到一定的程度,無法讓一個國家的經濟充分地深化。為了讓經濟實現最大可能的深化,就需要某種正式司法支持下的“單極”秩序。
這就把我們帶回到制度經濟學(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話題。自從1993年道格拉斯.諾斯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之后,制度經濟學再次成為經濟學界和業(yè)界的熱點,
一時間我們都認識到制度資本或制度成本對經濟發(fā)展的決定作用。可是今天,轉過身看看中國的市場制度環(huán)境與法治水平,我們又開始納悶:中國的法治與產權保護還相當欠缺,可是這些年GDP卻以年均超過9%的速度在增長,這是怎么回事?難道中國特色真的能使其他國家成立的結論在此就行不通?真的是中國有中國的經濟學、西方有西方的經濟學?在這期與下期的專欄中,我們不妨試著回答這幾個問題。
制度資本與制度成本
制度經濟學判斷制度機制(institu-tions)優(yōu)劣的最重要標準,是看它們是否有利于市場交易的發(fā)生與深化。如果一國的制度有利于交易市場的容量最大化、有利于經濟的深化,那么我們就說該國具有高的制度資本。不利于市場交易的制度,則使交易的成本變高,這種成本通常被稱為“制度成本”。當然,制度成本不僅僅指在市場交易發(fā)生過程中實際要支付的成本,也包括由于制度障礙而根本無法進行或選擇放棄的市場交易所帶來的機會成本,這種機會成本包括“本來可深化的市場”因制度障礙而只能半途而廢的情況,以及市場勉強得到發(fā)展的情況。
換句話說,即使在制度機制最不利于信用交易的國家,證券交易和借貸還是可以發(fā)生,甚至也可以發(fā)行股票,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這些證券市場能夠深化、能夠發(fā)展得興旺。一個國家的經濟可能已發(fā)展到一定程度,人們的積蓄已很多,但由于金融證券市場不發(fā)達、金融中介不到位,雖然眾多創(chuàng)業(yè)者與企業(yè)家都需要資本,大家也都沒辦法,那些積蓄資金無法配置到資本的需求方,進一步的經濟發(fā)展就很難發(fā)生。這里,制度成本表現為“勉強發(fā)展的證券市場”和“進一步的經濟發(fā)展很難”。
制度經濟學關注的核心是產權保護與合約執(zhí)行機制。這個聽起來似乎很狹窄的主題實際上涵蓋了一國制度的方方面面,包括法治、政府權力與制衡結構、司法獨立等等。比如,不受制約的行政權力最后歸結到對私人產權與合約權益的侵犯,因此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問題最終也是一個產權、合約權益的保護問題。制度經濟學的這兩個中心命題是經濟深化發(fā)展的必要前提。如果沒有可靠的產權與合約權益保護制度,人們就無法預期從事市場交易、從事投資的結果,也不知道從交易、投資中獲得的利益能否屬于自己。而經營、交易結果的不確定性將迫使人們停止交易、不愿作出投資,即使他們想進行市場交易,交易成本也可能高得令人望而卻步。于是市場發(fā)展會停滯不前,經濟增長無法持續(xù)。
中國以“勤勞”對沖“制度成本”
正如前面所提,近二十幾年中國的制度在不斷朝著有利于市場交易的方向變遷,但一個公認的事實是,其與真正的市場制度結構還相距甚遠,特別是產權保護制度的變革還只是近兩年的事情?墒牵@些不足并沒有阻止中國經濟近二十幾年以年均9%的速度增長。這種經歷似乎否定了制度經濟學的核心命題。
其實不然。促使經濟增長的資本包括自然實物資本、人力資本和制度資本。即使一國的制度資本欠缺,但如果人力資本或自然資源出奇地豐富,那么這兩種資本可在一定范圍內彌補制度資本的不足。也就是說,人力資本和制度資本有一定的相互替代性。在給定的人力資本與自然資本的情況下,如果想挖掘其最大潛力并使市場達到最深化的地步,那么制度資本則會是決定性因素。
我們可以用勞動力成本和制度成本在一定范圍內的替代性來解釋中國過去二十幾年的經歷。中國擁有世界上最多、也相對很廉價的勞動力,這種勞動力優(yōu)勢在經濟增長初期可以彌補、對沖高的制度成本對中國經濟的負面影響。
為了更形象地說明這一道理,我們不妨想像這樣一種局面。假如鄭州市要蓋一棟特別的仿古中國戲曲大院,用料全部是傳統(tǒng)的青磚青瓦,并且要用全國能找到的最好泥土燒出的青磚青瓦。結果其建筑公司找到江西景德鎮(zhèn),決定從景德鎮(zhèn)買來1000萬噸泥土,每噸售價為100元,共10億元。
為了說明問題,假設大家對法院解決合約糾紛的能力都不放心,由此導致的局面是,景德鎮(zhèn)賣方在沒有收到付款之前不肯發(fā)貨,而鄭州建筑公司又聲明在沒有收到貨之前決不放款,原因是在沒有可靠的正式司法的情況下,雙方都不相信書面銷售合約能值幾個錢。怎么辦呢?有兩種選擇:雙方要么選擇“絕對不跟陌生外地人交易”(那么跨地區(qū)交易無法進行,全國經濟的發(fā)展會因此受阻),要么通過某些運作上的安排來規(guī)避“交易制度風險”。
一種規(guī)避交易合約風險的辦法是把這筆“大交易”分成100份“小交易”,每次運10萬噸泥土,等兩天將泥土運到鄭州之后,鄭州公司立即付給景德鎮(zhèn)賣方1000萬元。這樣,即使哪一次鄭州方不能付款,賣方最多損失掉1000萬元,而不是整個交易的10億元。但問題是,如果分100次交貨,而每次“小交易”又需要兩天時間才能完成,那么整個交易需要200天才能做完。相比之下,如果正式司法能夠非?煽康靥幚砗霞s糾紛,那么雙方就能以交易合約為準,簽約即可發(fā)貨,整個交易可在兩天里完成,而不是要等200天。
在這里,“制度成本”包括以下幾項。第一,鄭州的中國戲曲大院工程被拖后200天,而不是立即就可以開始。當然,如果整個經濟的市場交易環(huán)境都是如此,那么人們在單位時間里創(chuàng)造的價值就會在整體上很低,也就是生產率很低,每人每年能完成的交易次數和交易量都會很少,經濟增長就慢。當然,也正因為如此,許多市場(比如跨區(qū)域市場)可能根本不會發(fā)展。第二,本來兩天可以做完的交易被拖延到200天完成,在中國或許還能接受,原因是勞動力成本低,而且勞動力數量也多,只是“多辛苦一點而已,忍一忍就過去了”。相比之下,如果是在勞動力成本高的國家,這種規(guī)避交易風險的安排顯然在經濟上不可行。換言之,正是由于廉價的勞動力,我們才有對沖高制度成本的可能性。第三,正因為制度資本的欠缺才使人們單位時間的產出(生產率)不可能高,每天能創(chuàng)造的價值低,反過來又使人們的收入不可能高,迫使勞動收入只能很低。因此,制度成本的最終表現形式是人們的低收入水平。
上面的例子只是談到一類制度缺陷。制度障礙也可以體現為那些各式各樣的行業(yè)準入審批、對市場的行政管制,還有許多灰色和朝令夕改的規(guī)章。這些都拖延了創(chuàng)業(yè)時間與交易速度。比如,從申請注冊公司到真正得到營業(yè)執(zhí)照以至開業(yè),一層層審批過程是創(chuàng)業(yè)者要經過的第一道關,走完這一道關所需時間的長短基本能反映一國、一地區(qū)的制度環(huán)境是否有利于創(chuàng)業(yè)和更廣義的市場交易。在加拿大,
這一過程最快,只需2天,美國需7天,意大利最長,需時121天,在中國需要111天。按每年250個工作日計算,在中國和意大利,創(chuàng)業(yè)者平均要等待半年左右才可注冊好一個公司并開業(yè)(參見《新財富》2002年11月號本欄文章《什么妨礙我們創(chuàng)業(yè)?》)。
為了彌補這些制度成本、規(guī)避交易風險,人們不得不格外地勤奮、一天多工作幾小時、少拿些收入,多把一些青春年華耗在飯局和沒完沒了的審批手續(xù)上。為什么我們一周七天都不分白天黑夜地工作,晚上十一、二點也還在通工作電話?這都是我們?yōu)橹贫瘸杀颈仨毟冻龅拇鷥r。
人均GDP與勤勞成反比
附圖中,我們把25國的人均GDP與其就業(yè)者的平均工作時間放在一起。如果我們把工作時間的長短看作測度一國人們勤勞程度的指標,那么從圖中可以清楚看到,人均GDP與勤勞是嚴格成反比的:越勤勞的國家反而越窮。這一方面說明我們傳統(tǒng)的“勤勞致富”觀念并不一定成立,另一方面說明肯定是“勤勞”之外的東西在起著更重要的決定性作用。這些數據基本證實了前面通過鄭州與景德鎮(zhèn)的泥士交易例子以及公司注冊程序比較所講到的道理:當一國的制度機制不利于市場交易的發(fā)生與發(fā)展時,一方面市場難以高效發(fā)展,另一方面,人們的相當一部分勤勞是為了對沖制度成本,是“無用功”。附圖說明,當一國制度機制不利于市場交易時,其公民不僅必須更勤奮地工作,而且只能得到更低的收入。按照茅于軾先生的說法,我們中國人比世界其他民族都更勤奮,但我們卻還是那么窮。道理也在這里。
勤奮和眾多的廉價勞動力可以在經濟增長初期彌補制度資本的不足,這是中國經濟近二十幾年得以增長的重要原因,但這并不能否認制度經濟學的中心命題。(陳志武/美國耶魯大學管理學院金融經濟學教授、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特聘教授)
特約編輯:舒薇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