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母親去世16年,兒子卻全然不知。為了寄托對亡母的哀思和彌補精神上的創(chuàng)傷,方先生將父親和三個弟妹一并告上了法庭。前天,浦東新區(qū)法院對這起蹊蹺的家庭糾紛案件作出判決:被告須告知原告其母亡故的詳情等,原告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61歲的原告方先生訴稱,今
年1月,他偶然從旁人處得知母親早在1988年就已去世,父親和弟妹隱瞞母親死訊的做法,嚴重傷害了他對母親的感情,侵犯了他的知情權(quán)。他們在未與他協(xié)商的情況下處置了母親骨灰,不僅使他不能憑吊亡母,也在精神上給他造成了巨大的痛苦。為此,方先生要求被告告知母親亡故的詳情和骨灰處置情況,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5萬元。
被告之一,85歲的方父辯稱,本案的原告是他的次子。1980年4月,由于和家人的矛盾不斷,原告從家中搬離后即與家人斷絕了往來。亡妻在臨終時囑咐不要告知原告。
法院審理后認為,四被告基于與原告之間的矛盾而未在原告母親亡故時通知他參加葬禮的做法,客觀上造成原告喪失了瞻仰母親遺容的機會,四被告對此負有一定的過錯。原告要求被告告知母親亡故的時間、原因及亡母遺骨安置情況的請求,應予支持。
至于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為原告從1980年4月以后便未再看望過母親,說明其沒有盡到贍養(yǎng)的義務,于情于理都不能表明原告對母親的感情。雖然四被告未通知原告參加亡母的葬禮具有一定的過錯,但結(jié)合原告與母親之間的感情及其在母親生前的表現(xiàn),并不能認定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痛苦。
據(jù)此,法院判決四名被告告知原告其母亡故的時間、原因和遺骨安置等情況;原告要求被告方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記者 吳蓉 通訊員 東亮 嚴劍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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