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萊一名職工因不滿廠方克扣工資而離職,在被廠方以違約為由告上法庭之后,反而贏了官司。近日,蓬萊市人民法院一審駁回該單位的訴訟請求。
2000年2月,劉某與蓬萊某廠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劉某從事車工工作,并且交了入廠押金;劉某如果有泄露廠方機密、盜竊廠方技術資
料等行為,應賠償廠方損失1萬元;如一方違約,違約方除賠償對方經濟損失外,加賠違約金1萬元至5萬元(按入廠年限計算)。
今年2月7日,劉某放假未歸,廠方以劉某擅自離崗為由,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要求劉某支付賠償金1萬元和違約金3萬元。勞動仲裁部門認為劉某不經協(xié)商擅自離職,其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但是廠方關于違約方賠償對方的違約金3萬元的規(guī)定,數(shù)額較大,顯失公平,最終裁決劉某支付給廠方違約金1萬元。廠方不服,又向蓬萊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賠償損失1萬元,承擔違約金3萬元。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廠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著無故拖欠工人工資、放假期間未給工人發(fā)放基本生活費、有時支付給工人的工資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違法收取劉某押金以及未給劉某繳納勞動保險金等問題。
法院認為:雖然該廠與劉某所簽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但該合同是基于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勞動合同,依法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護,由于廠方存在諸多違反《勞動法》的情況,劉某隨時與該廠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劉某不存在違約行為。(高名波 張堅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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